Page 26 - 2019 大中華專業採購總覽 (經濟日報 money.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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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 OVERVIEWENT OVERVIEW
          PROCUREM




                       2019 OBU 展望.注意事項                                                                                              兩岸台商「海外所得」課稅解析



              OBU 盡職審查全面啟動,反避稅蓄勢待發,境外公司新思維                                                                                          兩岸台商對「海外所得」課稅的擔憂,多源自於對稅法「海外所

                                                                                                                                             得」定義之誤解。您確定您真的了解稅法的規定嗎 ?
             撰稿 / 龔峻立 ( 精博國際顧問協理 )                                                                                                 撰稿 / 宋繼豪(維詮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近年有三件事情衝擊台商 OBU 與境外公司的操                          共同語言                                                                  一般認為,海外發的錢就是海外所得(得享有                             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
            作:洗錢防制、共同申報準則、反避稅條款。洗錢
                                                                   在境外公司普及之下,它成為了一個規劃控股                                            670 萬免稅額度)。所以,曾有人問?國內公司負責                          紅利所得。〞既然薪資、紅利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
            防制與共同申報準則迫使金融機構對客戶進行盡
                                                               架構的共同語言。不管是金融機構或投資人在進                                               人有意透過境外公司規避個人薪資、紅利所得稅。                             否在中國境內都視為中國境內所得,那麼,此部分
            職審查與定期審查,客戶需要配合銀行提供大量
                                                               行盡職審查時,對於涉及境外公司的架構,會因為                                              國內公司發放薪資給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再發給負                             的追稅與是否為中國稅務居民(滿六年)就無關。
            的資料,不只金融機構的工作大增,客戶的工作也
                                                               境外公司的普及而熟悉,使盡職審查更為容易進                                               責人,如此若全年所得不及 670 萬即免稅?您確定
            大增,反避稅則會增加台商的稅負及資金操作成
                                                               行,提高盡職審查效率,因而產生一種對境外公司                                              稅法真的是這樣規定?                                           二、台灣也有類似問題。認定「海外所得」前提
            本。
                                                               的偏好。                                                                                                                   需排除「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薪資、紅利、獎金、佣
                                                                                                                                     一、以中國大陸來看,在去年底大陸修正了個人                            金、回扣、售屋所得、投資金融商品所得等)」及「所
              台商兩頭燒,一頭是盡職審查的工作量無限上
                                                                 境外公司多年來受到關注,其中起因於對稅制                                              所得稅法,當時最引起大陸台商關注的議題就是對                             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財政部特於
            綱,一頭是稅負成本的增加,但兩者之中,前者似
                                                               不同見解的摩擦。許多境外公司註冊國主張稅務                                               稅務居民認定的條件是否沿用、還有沒有「坐月子                             2018 年 1 月對此發佈認定原則)」其中認定為中華
            乎威脅較大。金融機構的盡職審查處理不當,嚴重
                                                               中立 (tax neutral),但引起部分國家認為是有害                                       條款」。最終,法規出台後似乎讓大家鬆了一口氣;                            民國來源所得影響最大有二:①「在中華民國境內
            可導致銀行帳戶遭凍結或關戶,資金立刻停滯,生
                                                               稅務競爭,面對如此挑戰,許多境外公司註冊國主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                             提供勞務之報酬。」認定原則中對於〝個人指在中
            意停擺,而反避稅則需要洗錢防制與共同申報準
                                                               動強化守門員制度 ( 註冊代理人制度 ),加強公司                                           滿 183 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                          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則才能有效執行。
                                                               登記管理,落實公司登記的洗錢防制,因而延伸出                                              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                             其他所得;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
                                                               公司登記的盡職審查與定期審查,也藉此提醒絕                                               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                             所取得之報酬:(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
              隨著大環境的改變,台商運用境外公司的用途
                                                               對不可輕忽境外公司在其註冊國的的合法維繫與                                               住累計滿 183 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 30                         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
            也不再以稅務規劃為主,而是回歸到原來的風險
                                                               資料完善歸檔的要求。                                                          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的年度的連                          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三)提
            防範及經營架構佈局考量,試舉如下 :
                                                                                                                                   續年限重新起算。〞一般見解多認為這樣要成為稅                             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
                                                                 台商過去兩年第一次深刻體驗到金融機構的盡                                              務居民的門檻蠻寬鬆,「海外所得」不用申報、應該                            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
            風險規劃
                                                               職審查,2019 年將會挑戰台商對於盡職審查的耐                                            也不會被查稅。                                            可完成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集團布局全球,進入不同市場時,會面臨到各市                            心,因為今年將受到「定期審查」洗禮,雖然盡職                                                                                                 ②同法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
            場的經商風險,透過控股架構能達到防火牆的效                              審查感覺永無止盡,但確實是當今大趨勢,因此台                                                試舉例,大陸台商某甲出售澳洲房產收益(暫不                            礦冶等業之盈餘。」〝指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
            果。例如曾有一家食品公司進軍美國市場,在美國                             商應確保境外公司的操作與架構都確實合規才是                                               考慮所得來源等問題)若某甲非大陸稅務居民無須                             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售貨物及
            遭遇消費者提告,因為未做風險規劃,導致台灣總                             長久之計。                                                               申報此項海外收益。但是,若某甲將大陸薪資透過                             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以上兩項即涵蓋
            公司直接捲入訴訟案。反觀世界級的食品集團在                                                                                                  內地(人民幣)、香港(美金)、台灣(台幣)三地發放,                         所有透過 OBU 操作所獲取之收益,因此多數情況
            佈局海外不同市場時,會靈活安排子公司、孫公司                                                                                                 在香港與台灣發放的薪資應為境內所得,而不是一                             下 OBU 所得非屬海外所得、OBU 匯入款沒有 670
            架構,控制風險範圍。                                                                                                             般以為的海外所得;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                             萬免稅額毋庸置疑。
                                                                                                                                   例》第三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
            控股彈性                                                                                                                   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
                                                                                                                                   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
              許多境外公司註冊國自豪擁有最前衛、最符合
                                                                                                                                   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將財產出
            市場需求的公司法,因此在控股架構的規劃可以                              精博國際顧問協                                                             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許
            提供符合商業需求的安排。隨著越來越多台商面                              理龔峻立。                                                               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
            臨交班,或者越來越多企業引入外部投資人,控股                             (本報資料庫照片)                                                           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
            架構的價值漸漸受到更多台商的重視,甚至可以
                                                                                                                                   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
            靈活安排於海外公開市場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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